知产开眼各类知产侵权纠纷案例,你值得

儿童白癜风怎么引起的原因 http://disease.39.net/yldt/bjzkbdfyy/6160470.html

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与平衡体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法知民终号

裁判日期:年05月17日

裁判结果:维持一审判决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施节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亮,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衡体公司(BALANCEDBODY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市88街号(88thStreet,Sacramento,CA-,UnitedStates)。

代表人:肯?恩德尔曼(KenEndelman),该公司主席及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悦,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佩佩,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一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衡体公司(又名:均衡健体公司、平衡身体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2月25日作出的()浙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年10月21日询问当事人。

上诉人永康一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亮、被上诉人平衡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悦、梁佩佩参加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永康一恋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后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1.ZL.5号“健身锻炼设备”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价值不高。

涉案专利是基于另案[()浙01民初号案]所涉ZL.8号发明专利提出的分案申请,其包含的发明创造在上述母案申请中已全部公开,作为分案申请的涉案专利获得授权后,并不能使专利权人基于发明创造所能获得的收益有所增加或增加有限。

原审判决就本案确定与母案专利相同的人民币40万元(以下除特别标注外,币种同)赔偿额,未考虑到涉案专利在我国申请过程中的分案情形。

2.依据我国专利申请中的分案制度,专利权人仅以母案为权利基础提起诉讼足以达到制止侵权的法律效果,但其分别以母案及其分案同时提起多个诉讼进行维权,属于过度维权。

3.永康一恋公司属于小企业,因平衡体公司已针对同一个产品、基于四个专利权提起了四起诉讼,导致永康一恋公司需要为同一个产品共赔偿万元,负担过重。

被上诉人辩称:

平衡体公司辩称:原审判赔数额并未过高。

事实与理由:

1.涉案专利权具有独立的保护范围,专利价值不会因其是分案申请而受到贬损。

涉案专利是关于健身设备脚杆组件的技术方案,其母案是关于健身设备导轨的技术方案,二者属于不同的发明创造,不能将一件专利是母案还是分案作为衡量其实际价值的标准。

2.永康一恋公司侵害了平衡体公司的多项知识产权,平衡体公司基于各项知识产权进行维权,不属于过度维权。

脚杆组件、导轨等构成健身设备的核心部件,永康一恋公司制造的产品从外观到细节设计均照搬和抄袭专利产品,并在市场上大肆销售仿品。

实施本案侵权行为前,永康一恋公司曾与平衡体公司达成过和解协议,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属于违反和解协议后的再次侵权。

永康一恋公司生产的另一款产品侵害了平衡体公司的商标权和另一项专利权,已在上海两级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构成商标侵权并处以惩罚性赔偿万元后,永康一恋公司并未履行判决,也未销毁侵权产品,导致侵权产品仍在市场上大肆销售,扩大了平衡体公司的损失。

3.原审诉讼过程中,平衡体公司已就永康一恋公司的侵权获利情况提交了初步证据,能够反映出侵权产品的单价、通过多种渠道在多地销售、销售时间长达20余个月、原审诉讼时仍处于热销状态等情况,也已就维权合理费用提交了相关凭证。

一审原告诉称:平衡体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年7月19日立案。

平衡体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永康一恋公司:

1.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

2.销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和设备,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半成品、零部件等;

3.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万元。

事实和理由:平衡体公司系涉案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合法有效。

永康一恋公司大量制造、使用并通过网络向包括上海在内的诸多城市销售、许诺销售的小白床(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给平衡体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一审被告辩称:

永康一恋公司原审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仅是简单零配件的组合,市面上早已有同样产品,被诉侵权产品系其他公司生产,永康一恋公司未侵害涉案专利权,且并不知晓涉案专利情况,已不再进行组装及销售。

一审审理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年7月13日,平衡体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健身锻炼设备”的发明专利,并于年9月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5,截至原审法院诉讼过程中,涉案专利权有效。

平衡体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专利权范围为权利要求1-19。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

1.一种用在健身锻炼设备上的脚杆组件,该健身锻炼设备包括具有平行侧面部的大致矩形框架、头端部和脚端部,每个侧面部具有沿着该侧面部的至少一部分延伸的脚杆支撑部件,脚杆组件包括:大致U形脚杆,确定尺寸为当脚杆组件被安装在健身锻炼设备时跨越平行侧面部,脚杆具有第一端部和第二端部;和一对脚杆支撑组件,每个脚杆支撑组件包括:细长滑动板,配置为通过一个侧面部的脚杆支撑部件被可移动地支撑;钩头垫板,平行于滑动板并固定至滑动板;脚杆支撑臂,能够旋转地和能够滑动地固定到钩头垫板,平行于钩头垫板并且在钩头垫板旁边,并且具有紧固至脚杆的第一端部和第二端部中的一个端部;和锁止臂,能够操作地连接到钩头垫板以仅在脚杆组件被安装在健身锻炼设备的脚杆支撑部件上且脚杆支撑臂是在关于钩头垫板的预先确定位置中时允许滑动板沿着脚杆支撑部件的运动,并且在脚杆支撑臂是在预先确定位置之外时防止滑动板沿着脚杆支撑部件的运动。

2.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脚杆组件,其中脚杆支撑部件是向外的开口狭槽并且滑动板是具有相反端部的细长构件,滑动板的每个端部支承用于在狭槽的底表面上行进的辊子。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脚杆组件,其中滑动板具有用于在开口狭槽内靠着侧面部的垂直表面行进的至少一个辊子。

4.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脚杆组件,其中所述端部是脚杆支撑臂的底端部。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脚杆组件,其中脚杆支撑臂具有包括用于选择性地接合钩头垫板的分立部件的接合构件的上端部。

6.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脚杆组件,其中钩头垫板具有上边缘,该上边缘具有位于隔开位置处的用于选择性地接合脚杆支撑臂的一部分的多个分立部件。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脚杆组件,其中分立部件是狭槽。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脚杆组件,其中钩头垫板具有用于接收接合构件的L形狭槽。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脚杆组件,其中脚杆支撑臂的该部分包括用于可拆卸地接合一个分立部件的销。

10.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脚杆组件,其中脚杆支撑臂具有包括用于选择性地接合每个分立部件的接合构件的上端部,脚杆支撑臂与一个分立部件协作以允许滑动板沿着脚杆支撑部件的运动。

11.一种健身锻炼设备,该健身锻炼设备具有大致矩形框架和由框架支撑的脚杆,该框架将用于在该框架的头端部和脚端部之间移动的托架支撑在框架的平行隔开的侧导轨部上,其中框架的每个侧导轨部具有位于其中的开口狭槽,脚杆支撑组件由每个开口狭槽可移动地支撑,开口狭槽用于支撑脚杆的端部,每个脚杆支撑组件包括:被可移动地支撑在开口狭槽内用于沿着开口狭槽运动的细长滑动板;平行于滑动板紧固并且在开口狭槽外部的钩头垫板,钩头垫板具有在其中限定多个分立部件的上边缘;脚杆支撑臂,该脚杆支撑臂具有紧固至脚杆端部的一个端部和被可旋转地且可滑动地紧固至钩头垫扳的部分,和选择性地结合一个分立部件以关于框架在预先确定角度处定位脚杆的上端部;和连接到钩头垫板的锁止臂,能够操作以仅在脚杆支撑臂是在关于钩头垫板的预先确定位置中时允许滑动扳在开口狭槽内的运动,并且在脚杆支撑臂是在预先确定位置之外时防止滑动板在开口狭槽内的运动。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健身锻炼设备,其中滑动板是具有相反端部的细长构件,滑动板的每个端部支承用于在开口狭槽的底表面上行进的辊子。

13.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健身锻炼设备,其中滑动板具有用于在开口狭槽内靠着垂直侧导轨表面行进的至少一个辊子。

14.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健身锻炼设备,其中脚杆支撑臂具有与锁止臂协作的部分,以将滑动板固定在沿着开口狭槽的预先确定位置处。

15.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健身锻炼设备,其中钩头垫板具有上边缘,该上边缘具有位于隔开位置处的用于选择性地接合脚杆支撑臂的一部分的多个分立部件。

16.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健身锻炼设备,其中当脚杆支撑臂接合预先确定的一个分立部件以允许脚杆支撑组件沿着开口狭槽移动时,脚杆支撑臂的一部分接合锁止臂。

17.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健身锻炼设备,其中钩头垫板具有用于接收接合构件的L形狭槽。

18.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健身锻炼设备,其中脚杆支撑臂的该部分包括用于可拆卸地接合一个分立部件的销。

19.一种健身锻炼设备,该健身锻炼设备包括:大致矩形框架;托架,安装在框架上,用于沿着框架的平行侧面在框架的头端部和脚端部之间的运动,每个侧面具有沿着侧面的部分延伸的脚杆支撑部件;脚杆,跨越框架的平行侧面,并且具有第一端部和第二端部;和一对脚杆支撑组件,每个脚杆支撑组件将脚杆的第一端部和第二端部的一个固定到脚杆支撑部件的一个,每个脚杆支撑组件包括:细长滑动板,通过脚杆支撑部件被可移动地支撑,沿着一个侧面的部分延伸;钩头垫板,平行于滑动板固定至滑动板;脚杆支撑臂,可旋转地和可滑动地紧固至钩头垫板,平行于钩头垫板并且具有紧固至脚杆的第一端和第二端中的一个端部;和锁止臂,能够操作地连接到钩头垫板,以仅在脚杆支撑臂是在关于钩头垫板的预先确定位置中时允许滑动板沿着脚杆支撑部件的运动,并且在脚杆支撑臂是在预先确定位置之外时防止滑动板沿着脚杆支撑部件的运动。”

年4月13日,平衡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操作其携带的小米手机,登录用户名为“××××”的


转载请注明:http://www.bjqiwei.com/zgwkb/10047.html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