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空间规划051705

本期导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公开通报31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广东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清查工作如何开展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庄规划全面优化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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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导向

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要求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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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年5月7日

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城市停车设施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国城市停车设施规模持续扩大,停车秩序不断改善,产业化发展逐步深入,但仍存在供给能力短缺、治理水平不高、市场化进程滞后等问题。为加快补齐城市停车供给短板,改善交通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加强规划引导,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提高综合管理能力,有效满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分类施策。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区分基本停车需求和出行停车需求,统筹布局城市停车设施。加强重点区域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优化停车设施供给结构。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投资运营城市停车设施的动力。

——建管并重、集约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扩大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盘活存量资源,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停车设施效能。

——改革创新、支撑保障。健全管理体制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停车治理。强化资金、土地等要素支撑,推进现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提高城市停车设施智能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到年,全国大中小城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信息技术与停车产业深度融合,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车规范有序,依法治理、社会共治局面基本形成,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到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为现代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

(四)加强规划引导。做好城市停车普查,摸清停车资源底数,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区分不同城市及其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按照差异化供给策略和集约紧凑发展模式,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规划。(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五)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新建居住社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位。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加快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结合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等改造,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地方各级财政可合理安排资金予以统筹支持。支持城市通过内部挖潜增效、片区综合治理和停车资源共享等方式,提出居民停车综合解决方案。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街道、社区作用,完善业主委员会协调机制,兼顾业主和相关方利益,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管共享模式。加大公交场站配建力度,保障公交车辆停放,逐步消除公交车夜间占道停车。(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部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六)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在学校、医院、办公楼、商业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结合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和周边区域交通条件,区分不同时长停车需要,综合采取资源共享、价格调节、临时停车等措施,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适当控制公共交通发达区域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七)加强停车换乘衔接。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鼓励大中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支持公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建设换乘停车设施,优化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三、加快停车设施提质增效

(八)提升装备技术水平。支持停车装备制造企业强化自主创新,加强机械式停车装备等研发,打造自主品牌。鼓励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系统在停车设施应用。统筹推进路内停车和停车设施收费电子化建设,并按一定比例配建新能源小汽车、公交车等充电设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停车信息管理。鼓励多元主体合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完善和更新停车数据信息,最大限度开放停车数据,促进停车信息共享。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依法依规为公众提供停车信息引导等服务。(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加快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第五代移动通信(5G)、“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开发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等服务功能集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一)鼓励停车资源共享。充分挖掘既有资源潜力,提高停车设施利用效率。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率先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居住社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鼓励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夜间充分利用周边道路或周边单位的闲置车位停放车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通过网络化智能化手段实现车位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四、强化资金用地等政策保障

(十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动共同投资运营停车设施。对停车需求大、收益较好的中心城区、交通枢纽等区域的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运营。有条件的城市片区可通过项目打包、统一招标、规范补贴等方式鼓励进行规模化开发。对停车需求较小区域的停车设施,可通过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允许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具有一定收益的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积极拓展配套服务功能,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可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提升项目综合收益能力。(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三)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开展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试点,对有规划、有目标、有进度、有政策、有治理措施的城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完善偿债措施等前提下,支持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发行用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专项债券。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探索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采取“债贷组合”等方式,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停车设施用地政策。加强独立新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挖掘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潜力,布局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建设多功能综合体。各地区结合具体实际,抓紧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五)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深化“放管服”改革,培育公平开放的停车市场环境,消除市场壁垒和障碍,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投资规模等准入标准,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对车位数量作下限要求。细化停车设施设备分类及审批管理办法,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六)加强建设运营监管。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验收管理,做好各类机械式停车设施设备养护维护和监测,确保安全运行。推动停车服务市场化改革,培育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停车服务企业,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对停车设施及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七)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停车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八)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标准规范,构建多层次标准规范体系。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或修编居住建筑和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公交场站配建地方标准,根据不同项目使用性质和停车需求,合理确定配建指标,并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变化适时评估调整。(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各城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停车管理法治保障

(十九)健全停车管理法规体系。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结合城市交通管理实际,抓紧清理不符合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推动编制或修订地方性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法规,为依法治理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法治保障。出台停车设施不动产登记细则,明确不同类型停车设施的产权归属,做好不动产登记。(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安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部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二十)依法规范停车秩序。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维护良好停车秩序。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通道并实行标识化管理,严格依法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等停车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新改建公共停车设施建成营业后,基本停车需求得到有效满足的,视情减少或逐步取消周边路内停车位。(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部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有力有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办法,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价,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城市推动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应急部等有关部门要指导和协调督促各地区完善相关政策、落实各项任务,确保目标如期实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二)做好宣传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城市停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引导公众建立积极参与、共建共享、有偿使用等观念,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普查结果、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及建设规划。总结推广各地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加大宣传交流力度,共同推动城市交通条件持续改善和宜居水平不断提升

2

自然资源部公开通报31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牢牢守住耕地红线,是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的关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对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行为“零容忍”,严格履职,严肃查处,推动对事对人依法依规处理到位,使违法占用的耕地得以恢复原状,相关责任人被严肃追责问责。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然资源部决定公开通报31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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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马务村余某违法占地建设砂土厂案。年年底,余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通州区漷县镇马务村土地22.51亩(耕地22.16亩)堆放砂石料、建设砂土厂。年7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年7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目前,涉案地块已整改到位。

二、天津市西青区高某违法占地圈建院落放置集装箱案。年5月,西青区高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耕地8.25亩圈建院落,硬化地面,放置集装箱。同年8月,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立案查处,督促整改。同年9月,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三、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停车场案。年10月,秦皇岛市抚宁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抚宁区田各庄管区邴各庄村永久基本农田13.4亩建设临时停车场。同月,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11月,该公司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耕种条件。

四、山西省大同市韩某违法占地建设收储粮场案。年7月,大同市广灵县南村镇南村村民韩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南村镇沙泉东堡村5.36亩(耕地4.83亩)建设收储粮场。同年9月,广灵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拆除非法占用耕地上的违法建筑,恢复耕种条件。目前,涉案地块已整改到位。

五、内蒙古某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旅游设施案。年5月,内蒙古某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包头市达茂旗希拉穆仁镇呼和点素嘎查耕地32.36亩建设旅游蒙古包及附属设施。年1月,原达茂旗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处罚款12.万元。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年9月,达茂旗人民法院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目前,该公司已全额缴纳罚款,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已移交达茂旗财政局。希拉穆仁镇党委给予1名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

六、辽宁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仙侠镇项目案。年4月,辽宁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沈阳市法库县依牛堡子镇崔家屯村、三面船镇马家沟村耕地25.31亩建设仙侠镇项目。同年11月,法库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督促整改。违法当事人自行拆除了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法库县纪委监委对4名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七、四川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吉林省榆树市土地建设搅拌站案。年8月,四川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吉林省榆树市于家镇中山村永久基本农田55.83亩建设高速公路搅拌站。同年9月,榆树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拆除搅拌站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万元。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涉案地块已整改到位。

八、黑龙江省五常市福太村盗采泥炭黑土破坏耕地案。年1月,五常市五常镇莲花村村民马某、吉林省梨树县个体经营户王某等4人以改造土地为名盗采泥炭黑土,涉及五常市沙河子镇福太村耕地.15亩(永久基本农田90.07亩)。2月21日、23日,五常市自然资源局两次现场核查并制止采挖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于3月立案查处,督促整改。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月底,公安机关将4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目前,案件已移交法院审判。哈尔滨市纪委监委对该案中履职不力的13名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九、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周某违法占地建设花木培育展示销售市场案。年4月,周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奉贤区南桥镇六墩村土地16.93亩(永久基本农田11.82亩)建设花木培育展示销售市场。年1月,奉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立即自行拆除了大棚、硬化道路,对土地进行了复垦。

十、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王某违法占地建设生产厂区案。至年,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大里村集体土地25.16亩(耕地19.27亩)建设生产厂区。年10月,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没收符合规划的建筑物,拆除不符合规划的建筑物,并处罚款29.万元。同年12月,涉案地块没收、拆除整改到位,罚款收缴到位。赣榆区纪委监委及城西镇党委给予4名相关责任人党纪处分。

十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下村王某等人破坏农用地案。年7月,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下村王某、李某、郑某等人违法占用土地19.14亩(耕地15.46亩)填埋建筑垃圾,造成耕地严重毁坏。年5月,衢州市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并立案查处。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安徽省蚌埠市单某违法占地堆放煤矸石案。年2月,单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蚌埠市固镇县胡沟镇魏庄村集体土地17.33亩(永久基本农田11.34亩)堆放煤矸石、煤泥、煤渣。同年3月,固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6月,单某对11.34亩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复垦。年12月,固镇县人民法院对单某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十三、福建省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挖湖造景案。年9月,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华安经济开发区九龙工业园土地34.6亩(耕地29.17亩)挖湖造景。漳州市华安县自然资源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行整改。目前,土地已复耕。

十四、江西省丰城市某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年5月,丰城市某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对丰城市上塘镇田西村土地.18亩(耕地.99亩)进行平整,准备建设工业项目。年3月,丰城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万元,同时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同年4月,该公司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1名相关责任人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十五、浙江某文旅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山东省泰安市土地建设旅游度假区案。年3月,浙江某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接山镇朝阳庄村土地亩(耕地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亩)建设东平县朝阳国际旅游度假区项目,同时非法采石、破坏公益林等。同年9月,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责令拆除地上建筑物,没收违法所得.万元,罚款.25万元。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公司已对涉案地块整改到位,恢复原貌并缴纳罚款。泰安市纪委监委、东平县纪委监委给予7名相关责任人党纪处分。

十六、河南省洛阳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违法占地建设田园综合体案。年10月,洛阳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未经批准占用伊川县平等乡永久基本农田87亩建设游乐场、跑马场、餐饮等非农设施,打造伊沼荷香田园综合体。年7月,伊川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地上非农设施,并处罚款.万元。目前,非农设施已拆除,永久基本农田已复耕,土地已退还。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伊川县纪委监委给予17名相关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

十七、湖北省十堰某玻纤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厂案。年11月,十堰某玻纤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十堰市房县红塔镇高碑村集体土地4.08亩(永久基本农田3.92亩)建设玻纤厂。同月,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8.15万元。目前,涉案地块已复耕退还,罚款已缴纳。

十八、湖南省洞口县石江镇某采石场破坏农用地案。年,洞口县石江镇某采石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12.8亩(永久基本农田12.62亩)建设采石场,开采建筑石料。年8月,洞口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向检察院送达《起诉意见书》。目前,地上建筑物已拆除,土地已复耕。

十九、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李某违法占地建设停车场案。年10月,广州市番禺区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南村镇员岗村土地24.3亩(耕地24亩)建设停车场。年4月,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48.万元。同年12月,当事人拆除地上建筑物、硬化地面,复耕并退还土地,全额缴交罚款。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广西某木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贮木场案。年8月,广西某木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崇左市扶绥县柳桥镇西华林场上屯分场土地.5亩(永久基本农田.78亩)建西华林场贮木场。年3月,崇左市扶绥县自然资源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复耕复绿。4月,涉案土地复耕复绿到位。

二十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孙某等人违法占地建设私家庄园案。年,孙某、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耕地11.15亩建设私家庄园。年1月,乐东黎族自治县原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拆除地上违法建筑并恢复种植条件。同年11月,乐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局拆除了地上建筑物和设施,并恢复种植条件。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年12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依法判决,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二十二、重庆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堆场案。年1月,重庆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回龙村4组土地42.66亩(耕地33.5亩)堆放碎石。年5月,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11月,涉案地块恢复原状,复耕到位。

二十三、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年9月,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玉田村7组集体土地10.63亩(耕地7.6亩)建设厂房及附属设施。年10月,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没收符合规划的地上建筑物,拆除不符合规划的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17.72万元。同年11月,当事人退还土地,全额缴纳罚款,对不符合规划的地块复耕到位,符合规划的地上建筑物已没收并移交江阳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贵州省凯里市某生态农庄违法占地案。年8月,凯里市某生态农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凯里市舟溪镇舟南村土地15.39亩(永久基本农田12.5亩)建设2个游泳池、10栋建筑物并硬化地面。年4月,凯里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同年5月,当事人自行拆除复垦。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周某等人违法占地建设停车场案。年9月,周某等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玉溪市元江县红河街道兴元社区大路新寨组、大水平社区新民组耕地63.73亩建设停车场及彩钢瓦简易房等。年4月,元江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同年5月,当事人自行拆除、复耕涉案地块。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对3名当事人判处缓刑、罚金20万元。

二十六、陕西省宝鸡某实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厂房案。年6月,宝鸡某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宝鸡市眉县首善街道办岳北村七组耕地75.3亩建厂房,建设围墙,开挖基坑。同年11月,眉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并处罚款9.万元。同年12月,该公司缴纳罚款,自行拆除围墙,回填基坑,涉案地块复耕到位。眉县纪委监委对4名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二十七、甘肃省兰州某商贸城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年11月,兰州某商贸城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袁家营村集体土地29.01亩(耕地27.94亩)建设商贸城项目。年4月,榆中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18.万元。同年8月,当事人缴纳罚款,9月,榆中县自然资源局向榆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没收地上建筑物决定。2名责任人受到政务处分。

二十八、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李某破坏耕地案。年4月,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西宁市湟中区田家寨镇毛二村永久基本农田13.11亩修建鱼塘。同月,湟中区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当事人已回填鱼塘。湟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3万元。

二十九、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金鑫村村委会违法占地建设市场案。年7月,贺兰县洪广镇金鑫村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村耕地23.12亩建设金山西瓜批发市场。年4月,贺兰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9.万元。同年8月,村委会缴纳了罚款,没收建筑物移交至贺兰县财政局。相关责任人受到政务处分。

三十、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景观项目案。年10月,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吉木萨尔镇土地.36亩(耕地.42亩)建设庭州湾景观项目。同月,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万元。该案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没收,罚款已缴纳。

三十一、霍城县某木材加工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年4月,霍城县某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66团4连耕地50.6亩建设木材加工厂。年7月,兵团第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责令拆除厂房、地面硬化等设施,并处罚款7.59万元。年10月,地上建筑物被拆除,土地已复垦,罚款已缴纳。同年12月,兵团第四师纪委监委对9名相关责任人作出谈话提醒、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处理。

上述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体现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行为的态度和决心。同时也反映出耕地保护工作要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持续打击和遏制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行为,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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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清查工作如何开展

为有序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在广州组织召开广东省土地资源资产清查实施细则培训会。省土地调查规划院技术负责同志围绕土地资源实物量清查技术方法、价值量清查技术方法、价格采集方法等内容进行了细致讲解,重点介绍了待核实专题图层处理、实物属性信息清查问题处理、土地资源资产价值量清查步骤、价格采集填写说明等具体方法。为强化省、市上下联动,会议还邀请了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技术人员分享了土地资源价格采集的经验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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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清查的基本要求

01清查对象和底图

本次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清查对象为国有农用地(不包括林地、草地、湿地)、国有建设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清查对象与“国土三调”工作分类对应关系如下图所示。清查底图以“国土三调”及“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国有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作为基数,由省统一制作下发。

02新增待核实专题图层

为了进一步厘清全民所有土地范围,广东省土地资源资产清查工作需对清查底图中存在权属疑问的图斑进行分析,单独建立待核实专题图层,内容包括清查底图内存疑权属为集体权属的图斑,以及清查底图外存疑权属为国有权属的图斑。

广东省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流程

01广东省全民所有农用地资源资产清查

02广东省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源资产清查

03广东省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源资产清查

04广东省全民所有储备土地资源资产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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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庄规划全面优化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纵深推动村庄规划全面优化提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广东省村庄规划全面优化提升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有关部门抓好各项工作推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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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庄规划全面优化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纵深推动村庄规划全面优化提升,现将《广东省村庄规划全面优化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各项工作推进落实。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年5月20日

学术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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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让国土空间品质更美好

作者: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匡晓明

进入生态文明新时代,城乡空间建设应由量向质进行转变,在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物质需求的基础上向高层次精神需求转进。把更多美术元素、艺术元素应用到城乡规划建设中,对于时下推进的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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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让国土空间品质更美好

“让我看看你的城市,我就能说出这个城市居民在文化上追求的是什么。”正如美国建筑师伊利尔·沙里所说,城市的外在形态与内在文化具有映射关系,城市建设的艺术品质是人类文化内涵在物质空间上的投影显化。经过30年高速城镇化发展,我国规划对城市功能、历史人文和绿色生态3个主题予以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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